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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留言】
我市林地临时管理用房可以批准吗?
【取款】
网友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这位网友咨询的林地临时管理用房属于护林设施,可由森林经营单位依法向林地所在的县(区)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需提报的申请材料等具体问题可到当地县(区)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咨询。
联系人:市农委林业办苏元功,联系电话:2366814。